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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人口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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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9-08-11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卫生院,沐抚办事处计生办、卫生院,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关于加强<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出生登记管理水平和出生人口信息统计质量,推进我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我市加强人口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认真做好人口出生实名登记,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人口出生登记是人口统计最源头的工作,是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信息基础。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实行人口出生实名制登记。全市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人口出生个案实名登记上报、人口出生分娩实名登记工作,确保人口出生信息准确、完整。

对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的对象,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查验其身份证件,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及其配偶等有关情况。对少数特殊对象,如未婚生育者,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也必须实名登记。对拒不提供真实情况者,必须及时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发现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明或住址的,应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要求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拒绝于助产单位之外。

在做好实名登记的基础上,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确保证件内容准确无误。对拒不提供真实情况或者提供假身份证明及住址的住院分娩对象,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直至提供真实情况和有效证明。

对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的对象,由其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按照《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进一步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

(一)加强出生统计报告制度。全市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应于每月初向市卫生局报告上月出生情况,同时向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供出生人口情况。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出生医学登记查对出生情况,属于本辖区管理对象出生的,进行核实统计;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应于下月8日前将出生人口信息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落实本市内的人口出生统计和跨县(市、区)出生信息通报。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住院分娩婴儿的统计工作。同时全市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与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加强出生婴儿信息的交流和核对工作,主要从预防接种、住院分娩、合作医疗、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卡等方面进行核对,确保出生婴儿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减少漏报、错报,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统计质量。

三、加强部门联合,共同组织实施

出生登记管理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因此,各相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加强出生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宣传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住院分娩和公民申领身份证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党委、政府解决出生登记管理的有关经费。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婚夫妇,应按法定身份证明录入其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并对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按法定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校正。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将对全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分娩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统一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

四、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沟通、协调和通报出生人口信息。各相关部门对掌握的出生人口信息可以共享共用。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医务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和上报出生人口情况。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行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恩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恩施市卫生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