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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的通知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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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9-09-0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政策的吸引力,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到4万元。

二、扩大基金支付范围,将参保女居民生育的住院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三、提高门诊待遇保障水平,建立门诊个人账户,适度扩大严重慢性疾病统筹基金支付病种,补助标准由各县市确定。

四、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一)在《恩施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发〔2008〕10号)规定基础上,一、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

(二)在一、二级医院建立住院费用保底报销制度。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综合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综合报销比例不低于55%;城镇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一级医疗机构或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综合报销比例不低于80%,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综合报销比例不低于65%。

(三)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管理规定的非自费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不再分类,按统一比例报销。

五、建立二次补偿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结余超过当年筹集统筹基金15%以上的县市,应用超出部分的基金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的对象和标准重点向特困人员、大额自费参保患者倾斜,同时考虑与缴费年限挂钩。各地要积极探索给予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办法。正常报销、二次补偿和社会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住院医疗费用发生总额的85%。各县市要规范二次补偿程序,严格手续,将二次补偿办法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二次补偿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六、自2010年起,全州各县市必须按州劳社发[2008]16号文件要求,统一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制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增加部分可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

七、各县市要细化量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指标,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过多使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自费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完善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控制参保患者单人次住院费用,减轻基金支付压力。

八、各县市要根据上年度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加强基金运行的分析监测,对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九、本通知由州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