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口计生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终止妊娠手术规范管理,有效防止“两非”案件发生,现对全州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之前,应查验孕妇的相关证明并留存备查。
(一)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而要求终止妊娠的须出示相关证件材料: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2、达到法定婚龄的,须出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属未婚的在校学生,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而要求终止妊娠,属医学需要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而要求终止妊娠,属非医学需要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四)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应在术后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五)如实填写《恩施州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
二、即日起启用《恩施州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此表由施术单位填写存档备查,并于7月底前补充登记自2008年10月1日以来的手术信息。
州人口计生委 州卫生局
二00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