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被称为人生第一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助产机构为出生的新生儿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我国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启用。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办理。
一、线下办理流程
(一)首次签发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办证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新生儿母亲未满18周岁的,应在新生儿母亲的监护人陪同下申领,并出具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儿母亲未出院的,需提供能核实产妇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和产妇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新生儿母亲已出院的,除前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未取得签发权限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及2014年以前分娩的新生儿,由恩施市妇幼保健院办理首次签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原分娩机构加盖印章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
(二)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恩施市妇幼保健院)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2.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及亲子关系声明表。
3.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恩施市妇幼保健院)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由原签发单位出具并加盖印章的原《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出生证存根复印件。2014年以前分娩的新生儿,还需提供原分娩机构加盖印章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
3.变更信息需提供相关依据(如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的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证明、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安机关证明父母身份证件信息有误的相关材料等);因医疗机构签发信息错误换发时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换发原因说明;若变更新生儿相关信息,还需提供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
4.根据新生儿是否上户口的情况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关材料后予以换发。
5.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新生儿已上户口的需提供新生儿户口簿原件。
6.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恩施市妇幼保健院)办理。
已上户口所需资料:
1.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和加盖手指纹印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
3.由原签发单位出具并加盖印章的原《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登记签发登记表和出生证存根复印件。2014年以前分娩的新生儿,还需提供原分娩机构加盖印章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新生儿户口簿原件。
5.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未上户口所需资料:
1.出生登记情况协查函(双方父母辖区派出所核实新生儿未上户口);
2.其他资料与已上户口的(1.2.3.4.5)相同。
二、线上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范围:自2021年1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一)坚持自愿原则。
(二)在恩施市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三)新生儿父母均为大陆境内居民,持居民身份证。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采取线下办理。
申请:新生儿母亲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进入(搜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模块提交申请,按照提示完成新生儿出生信息确认,填报并提交申领信息,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线上申请。
审核:签发机构登录湖北省妇幼健康智慧管理系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模块,及时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事项的受理、审核、打印签发,按照申请人选择的领取方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必须由新生儿母亲提交申请。填报信息时请核实新生儿出生信息及父亲信息,如在申请时查询到信息有误时,请联系分娩机构核实。
2.自愿选择《出生医学证明》领取方式。如选择自取,请前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领取,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如选择邮寄,收件人必须为新生儿母亲。
3.为新生儿取好姓名。新生儿姓氏原则上使用父姓或母姓,如要求使用第三方姓氏,请咨询新生儿拟落户地户籍部门能否办理户口登记并线下办理;新生儿名字必须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体汉字,不能使用繁体、异体或冷僻字。《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姓名将不予更改。
★注意事项
1.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需要,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2.新生儿母亲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不得借用、伪造身份证件,以免由此而引发法律纠纷或带来的不便。
3.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可随父姓母姓,《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签发,将不予变更。如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作为曾用名。
4.国内公民收养的弃婴(儿童),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要求办理其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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